重庆九龙坡法院开出10万元“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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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管辖权证据意图改变案件管辖法院 重庆九龙坡法院开出10万元“罚单” 发布时间:2016-07-27 14:49 星期三 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吴晓锋 通讯员郝绍彬 郑兴隆 鄢唯 在审理两起商事纠纷案件中,查明原告重庆博成商贸有限公司(化名)伪造重要证据,意图改变案件管辖法院。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遂依法对原告博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这是今年以来该院在商事审判中针对发现六起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开出的最大“罚单”。 在原告博成公司诉被告兴成公司(化名)、罗甲买卖合同纠纷案以及原告博成公司诉被告恒建公司(化名)、罗甲、肖乙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中,买卖合同均约定,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由原告博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据,均显示原告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根据上述证据,九龙坡法院依法受理两案并开庭审理。 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据存在疑点。原告的营业执照上,清晰载明发证机构简称为“渝大”(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渡口分局的简称),而执照的印章系“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分局”字样,发证机构和印章不吻合。原告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颁发单位显示为“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但字体歪斜,间距不一,与打印字体也存在较大差异。 承办法官经与相关部门核实后查明,原告提交营业执照尾部印章不实,真实签章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渡口分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颁证单位一栏“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字样同样系伪造,真实单位为“重庆市大渡口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且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所载住所地均不实,原告公司工商住所地在大渡口区,并非九龙坡区。 随后,承办法官通知原告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到法院接受询问,询问中蒋某某承认,系其指使公司员工伪造了上述证据,意图将案件管辖权转移至九龙坡法院。 鉴于原告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已经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九龙坡法院依法决定对原告博成公司罚款10万元,博成公司当场缴清了罚款,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具结悔过书。 据承办法官介绍,在两案中,原告博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是确定案件管辖权的关键证据。原告伪造证照上的信息,将直接产生案件管辖法院变更的客观效果,严重妨碍案件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者拘留。法院遂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据了解,今年以来九龙坡法院针对商事案件审理中发现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已先后作出了六次处罚决定。 承办法官表示,诉讼诚信是确保公正司法的重要前提,对虚假诉讼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将继续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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