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警方提醒:"曾用名"可不是是想加就加的
华龙网9月20日11时28分讯 就人的姓名而言,“曾用名”顾名思义指某人曾经使用过的名字。那么,是不是所有曾经使用过的名字都叫曾用名呢?
近日,大渡口跃进村派出所户籍窗口来了一位张女士要求添加自己的曾用名。张女士称其于2005年在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现保险到期可以提取时,才发现保险单上被投保人的姓名与本人户口身份证上显示姓名不一致,保险公司要求张女士到辖区派出所出具其曾经用过该名的证明,用以解决其问题。户籍民警在了解事情的原委后,询问张女士是否曾经在户籍上用过该名字,她闪烁其词并未正面回答,民警随即调取了张女士在我辖区的户籍档案材料,材料显示张女士一直以来并未在户籍信息中使用过此名,因此民警婉拒了张女士的要求。
其实,作为户籍窗口民警在工作中不乏会遇到一些前来要求添加曾用名或出具同一人证明的群众,而理由则千篇一律:或是其本人或家属购买保险的时候名字与户口不一致;或是银行办理业务时名字与户口不一致;又或是孩子上学时学籍名字与户口不一致等等,大多数群众都到派出所要求添加曾用名以证明此名和彼名是同一个人,以解燃眉之急。
那么,曾用名是想写就能写上去的么?
在户籍层面的“曾用名”,也即中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以及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在该类项目中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也就是说,如果未曾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不能登记为曾用名,业务办理部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将群众名字误登造成的错误,应当由业务受理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到派出所添加所谓的“曾用名”。当然,如果原始档案记载能证明群众在户口登记中曾用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