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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什么规定?

来源:重庆朝天门医院 更新时间:2017-09-18直接问医生

记者 周云

一市民致电区长公开电话咨询,原工作单位要求反映人签订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原单位补缴社保?

针对该市民提出的问题,区人力社保局作如下回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同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第六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劳动者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少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举报和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分以下情况处理:

在用人单位存续期间,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少报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的,如果应参保人员尚与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补办投保手续和补缴社会保险费;

如果应参保人员与该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已超过两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在用人单位存续期间,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少报缴费工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从用人单位最后一次少报缴费工资的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两年之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

超过两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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