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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公告

来源:重庆朝天门医院 更新时间:2016-11-01直接问医生

重庆市福永林木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永川区金龙镇解放村茯苓坳村民小组与被告重庆市福永林木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渝0118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你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林木损失91476元,并从2013年7月15日至付清此款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700元,由你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杨程琳: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洁林诉唐传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8民初4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唐传华、杨程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林洁林借款190000元及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2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0元,由被告唐传华、杨程琳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刘金财: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天堂沟煤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8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由刘金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重庆市永川区天堂沟煤业有限公司货款445294元及利息(其中400000万元从2015年2月13日起,按月利率2%;45294元从2016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6%。均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刘金财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不退,由被告付上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唐龙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被告唐龙隆(2016)渝0118民初794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1月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樊中明、段义敏:

本院受理原告李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8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樊中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萍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为基数,从2015年10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6年5月9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萍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樊中明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李洪建:

本院受理原告徐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6日上午9点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周兴梅: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6日上午10点1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张清丽:

本院受理原告周述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6日上午10点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刘相云:

本院受理原告周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6日上午11点1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程永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仁志与被告程永华、屈景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8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程永华、屈景彪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张仁志赔偿款30000元,并从2016年4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张仁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程永华、屈景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何发友:

本院受理原告王顺才与被告何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8民初5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何发友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顺才借款本金120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000元,由被告何发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阙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赵波:

本院受理原告周元全与被告重庆阙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泸州东方农化有限公司、赵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8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书,同时,因泸州东方农化有限公司就该判决提起上诉,一并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钓叟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朝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钓叟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8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肖福君:

本院受理原告朱根连与被告肖福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民初5683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依法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根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朱根连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刘定君(510229197311011053)、高承凤(510229197502174007):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与被告刘定君、高承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民初59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刘定君、高承凤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李永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6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肖宁(510229197212261196):

本院受理的(2016)渝0118民初8124号张德生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由被告给付原告运费共计38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杨跃(510229197005200737)、罗江梅(510229197404143880):

本院受理原告杨成强与被告杨跃、罗江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由被告杨跃、罗江梅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杨成强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杨成强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黄德红(女,公民身份号码510281197605191980):

本院受理原告黄春林诉被告代勇、周隆渝、周兴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中心支公司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民初495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春林撤回对被告黄德红的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童锋: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童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不能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2、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月1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周文新、人民陪审员程高容、杨霞,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协心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潼南县卉星国季装饰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市协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民初4969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潼南县卉星国季装饰经营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0元,公告费300元,由潼南县卉星国季装饰经营部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唐玄伟:

本院受理的(2016)渝0118民初2413号原告重庆市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8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邓清松:

本院受理颜德旭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本院(2016)渝0118号民初4514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熊茂辉:

本院受理王兵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本院(2016)渝0118号民初203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邓武群、王达文、黄家龙:

本院受理原告廖太有与被告邓武群、王达文、黄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邓武群、王达文、黄家龙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廖太有借款259400元,并从2015年11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

二、廖太有有权对邓武群、王达文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242号1幢2-7住房(建筑面积84.69平方米、抵押房地产权证号:2014字第32022号)一套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邓武群、王达文、黄家龙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廖太有律师代理费15000元;

四、驳回廖太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730元,由三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李红梅(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805061988):

本院受理原告周洪与被告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周洪借款110000元,并从2016年5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300元,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重庆朝天门医院是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一家正规医疗机构。同时也是集医疗、科研、预防……[详情]